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5刑初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国宁、程丽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x,李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5刑初629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x,女,32岁(1985年5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出生地河北省香河县,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香河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李x,男,40岁(1977年8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公诉刑诉[2017]5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x、李x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春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x、李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一、2016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程x在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xx超市内盗窃惠氏牌奶粉(净含量900克)一桶。二、2016年12月份左右,被告人程x伙同被告人李x在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xx超市内盗窃惠氏牌奶粉(净含量900克)一桶。三、2017年2月份左右,被告人程x伙同被告人李x在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xx超市内盗窃惠氏牌奶粉(净含量900克)一桶。四、2017年3月3日,被告人程x在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xx超市内盗窃惠氏牌奶粉(净含量900克)两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55元。五、2017年3月3日,被告人李x在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xx超市内盗窃酱料两包,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1.23元。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事实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发还物品清单,被盗商品证明,监控录像,价格评估结论书,到案经过,二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程x、李x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程x、李x当庭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罪名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间,被告人程x在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xx超市内盗窃惠氏牌奶粉(净含量900克)1桶;2016年12月间,被告人程x伙同被告人李x在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xx超市内盗窃惠氏牌奶粉(净含量900克)1桶;2017年1、2月间,被告人程x伙同被告人李x在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xx超市内盗窃惠氏牌奶粉(净含量900克)1桶(以上物品未做价)。2017年3月3日12时许,被告人程x、李x在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xx超市内,被告人程x窃得惠氏牌奶粉(净含量900克)2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55元),被告人李x盗取调料2包(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1.23元),当二被告人将所盗2罐奶粉及调料包夹带出收款区后,二人被该超市防损员发现并控制,在此蹲守的民警发现该情况后将二被告人口头传唤至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红星派出所。二被告人到案后供述了上述盗窃事实。当庭扣押的涉案物品已发还北京xx超市有限公司大兴分公司。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程x供述证实:2016年11月中旬我自己在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xx超市偷了一罐奶粉。2016年12月我和李x一起在xx超市偷了一罐奶粉。到了2017年2月,我们两个人在xx超市又偷了1罐奶粉。到2017年3月3日我和李x在xx超市偷2罐奶粉和2包酱料包,一共偷了四次。最后一次是我丈夫李x先将酱料包放到自家购物车内没有结账,向外走的时候发现超市员工在跟着我们,出门时被超市员工拦下了,后被警察传唤到派出所。2、被告人李x供述证实:2016年10月至11月的一天,我和程x去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xx超市买东西,我们选购了一些生活用品结账后回家,在家中我才知道程x拿了1罐奶粉没有结账。2016年12月的一天,我和程x去超市买东西时我拿了1罐奶粉放在购物车上带出超市没有结账。2017年1月我们在超市用自己的购物车带出1罐奶粉。2017年3月3日11时30分许,我和我妻子程x带着儿子到超市购物后我拿了两包酱料、程x拿了2罐奶粉放在购物车里面用衣服盖住,我们结账时收银员没有看到两桶奶粉和两包酱料,所以我就没有结账,我和妻子就往外走,到了正门外面,来了几个超市的防损员,说我偷了东西,然后我就被带到xx超市防损部了,之后警察来了把我传唤到了派出所接受调查。3、证人马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我是旧宫镇xx超市防损员。2016年12月后,我们超市发现奶粉销售与进货数目出现亏空,我们开始在监控上查找,发现一男一女经常不结账,他们三四次偷成了,还有几次被我们发现没有将奶粉带出收银区。2017年3月3日中午,我们发现这一男一女出现在超市,在我们跟踪时看到那男子和女子从货架拿了2罐奶粉放在自己的购物车内,将自己的大衣脱下了放进自己的购物车盖住奶粉,到了结账区时只结了其他物品,这2罐奶粉没有结账。我们防损部人员就开始跟踪他们,到了超市一楼水吧的时候,他们发现我们跟踪就把2罐奶粉和2包酱料同时放在水吧处,我们将二人带到超市防损部,一会警察就来了。并起获他们偷拿超市的2桶惠氏牌奶粉及2包调料。另证实,民警提供两组共24张照片中,在第一组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马某辨认出2号男子(李x)、第2组12张不同女性免冠照片中,马某辨认8号(程x)女子就是在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多次盗窃xx超市内奶粉的人。4、证人姜某证言证实:我是旧宫镇xx超市收银员。2017年3月3日下午12时,我在xx超市二楼收银台收银,有一名男子和一名女子带一名小孩来结账,当时结账的人不多,他们推着购物车到我的岗位结账,我给他们结了一些生活用品,在购物车里有大衣,我看大衣裹的很严实,就问他们是否还有其他物品没有结账,他们说没有了并将东西装进购物车离开了。5、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红星派出所出具的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证实:2017年3月3日扣押被告人李x惠氏牌奶粉2桶(900克)、酱料2包,民警于2017年3月15日将被盗物品发还xx超市防损员马某。6、北京市大兴区分局红星派出所出具的工作说明证实:我所民警从超市工作人员处调取视频监控光盘一张证实二被告人到超市盗窃奶粉的情况。7、北京市国宏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评估结论书证实:惠氏牌s-26金装幼儿乐奶粉1桶,价值人民币355元;八角1袋价值人民币12.1元、花椒1袋价值人民币29.13元,合计人民币396.23元。8、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红星派出所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3月3日14时许,我所民警在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xx超市便衣蹲守时,发现一男子及其妻子盗窃超市商品,随即将被告人李x口头传唤到案。同日17时将程x传唤到案。9、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二被告人个人身份情况。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程x、李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结伙多次盗窃公司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分别予以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x、李x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鉴于二被告人当庭认罪,酌予对其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程x、李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分别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程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李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责令被告人程x、李x退赔违法所得奶粉三罐,发还北京xx超市有限公司大兴分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杰川人民陪审员  李生陆人民陪审员  刘亚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