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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民初3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周四清与赵彬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四清,赵彬彬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3179号原告周四清,男,汉族,1976年8月19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赵彬彬,男,汉族,1990年3月1日出生,住正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四清与被告赵彬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以原、被告双方私下协商解决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赵彬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四清撤回对被告赵彬彬的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付树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银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