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4民初7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原告阳江市嘉伦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天联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江市嘉伦饼业有限公司,沈阳市天联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7606号原告:阳江市嘉伦饼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德明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德富被告:沈阳市天联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晓巍。原告阳江市嘉伦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天联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有着多年的业务往来关系,为被告供货饼干。截止2016年9月27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93800.4元。两年来,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未果,拖欠的货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193800.4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沈阳市天联食品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位于沈阳市沈河区,依据民事诉讼法之相关,本案应由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管辖。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沈阳市天联食品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沈阳市沈河区令闻街57-1号,该地址隶属沈河区管辖,故本案应由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沈阳市天联食品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显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乃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