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02民初1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行与焦宏刚、巩亚妹、赵相林、王继斌、王西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行,焦宏刚,巩亚妹,赵相林,王继斌,王西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02民初165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行。负责人:李永海,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苟志乾,男,汉族,系该行职工。被告:焦宏刚,男,汉族,城镇居民。被告:巩亚妹,女,汉族,城镇居民,系焦宏刚配偶。被告:赵相林,男,汉族,城镇居民。被告:王继斌,男,汉族,城镇居民。被告:王西宁,女,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行诉被告焦宏刚、巩亚妹、赵相林、王继斌、王西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行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行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29元,退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行。审 判 长 党鸿运审 判 员 任生文代理审判员 夏 金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