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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执3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上海豫乾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振兴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豫乾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振兴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3325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17执332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豫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杜玉良,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振兴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周秋芳,负责人。原告上海豫乾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振兴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的(2017)沪0117民初13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上海振兴铝业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上海豫乾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上海振兴铝业有限公司偿付货款24,647.25元及利息、诉讼费234.5元。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付款义务,缴纳执行费270元,至期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在本院有数十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其均未履行义务;经本院至松江区车墩镇欣浪路XXX号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已停止营业,未能查实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法定代表人周秋芳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本院他案已将被执行人纳入了最高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限制周秋芳出境;被执行人上海振兴铝业有限公司的沪G5XXXX、沪NAXXXX、沪B8XXXX、沪AEXXXX、沪D6XXXX、沪BRXXXX、沪BTXXXX车辆,本院已轮候查封(以2017执3054号案,期限至2019年8月10日止,如需续封,提前15日以书面方式向本院提出),因系轮候查封,故无法处置;经本院查询全国银行查询系统、车辆查询系统、证券查询系统、房地产等管理部门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上海豫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振兴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管忠辉审 判 员  白志中审 判 员  潘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 婷审 判 长  管忠辉审 判 员  白志中审 判 员  潘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