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02民初31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严顺与龚安宏、徐秋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顺,龚安宏,徐秋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02民初3198-1号原告:严顺,男,199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被告:龚安宏,男,196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被告:徐秋梅,女,196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严顺与被告龚安宏、徐秋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严顺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秋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严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顺撤回对被告徐秋梅的起诉。审判员 周小影二0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