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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民初21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重庆寰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晋愉峰鸿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寰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晋愉峰鸿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民初2148号之一原告:重庆寰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谭勇。委托代理人:刘静,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黄朝阳,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重庆晋愉峰鸿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陈庹路666号52栋。法定代表人:柯敬陶。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寰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晋愉峰鸿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寰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寰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曾 勇代理审判员  刘冰颖人民陪审员  杨志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穆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