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7民初2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魏东与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东,XX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7民初2045号原告:魏东,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忠信,山东天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原告魏东与被告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魏东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东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魏东负担。审判员 张荣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