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2民初1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发与李淑华、李淑范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发,李淑华,李淑范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2民初1383号原告:李发,男,192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李淑华,女,1960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李淑范,女,195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四平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李发与李淑华、李淑范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李发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发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李发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国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