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30民初1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太维权与张鹰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维权,张鹰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30民初1159号原告:太维权,男,194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怀来县。被告:张鹰,男,1958年4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怀来县。太维权与张鹰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太维权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太维权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太维权负担。审判员 林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丽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