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102执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克荣与被执行人永州市第一公共交通公司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02执968号申请执行人杨克荣,男,汉族。被执行人永州市第一公共交通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松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零陵支公司。负责人:聂志华。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杨克荣与被执行人永州市第一公共交通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零陵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7)湘1102民初647号民事调解书,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7)湘1102民初647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