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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行终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霞敏诉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其他行政案由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霞敏,陆颀慧,XX,赵毅君,张争,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沪01行终4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霞敏,男,1977年6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诉人(原审原告)陆颀慧,男,1986年3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张争,男,1963年6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诉人(原审原告)XX,女,1975年7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毅君,男,1979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争,男,1963年6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锦安东路475号。法定代表人许健,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杨军,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寒笑,上海程惠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霞敏、陆颀慧、XX、赵毅君、张争因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行初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王霞敏、陆颀慧、XX、赵毅君、张争于2016年11月25日通过邮寄方式向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浦东规土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获取“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审核后分批次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浦东)土呈[2014]第57批次”。浦东规土局于2016年11月28日收到后,经审查于同年12月8日作出编号:沪浦规土告〔2016〕2158号《告知书》(以下简称:被诉告知),答复王霞敏、陆颀慧、XX、赵毅君、张争,依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其要求获取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已在浦东规土局网站主动公开,并提供网址建议王霞敏、陆颀慧、XX、赵毅君、张争上网查询。并将被诉告知送达王霞敏、陆颀慧、XX、赵毅君、张争。王霞敏、陆颀慧、XX、赵毅君、张争不服,以浦东规土局作出的被诉告知未准确履行向其公开上述信息的法定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损害了王霞敏、陆颀慧、XX、赵毅君、张争合法权益等为由,起诉至原审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确认浦东规土局作出的被诉告知违法。原审认为,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浦东规土局具有受理和处理王霞敏、陆颀慧、XX、赵毅君、张争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本案中,浦东规土局在收到王霞敏、陆颀慧、XX、赵毅君、张争申请后,经查,发现王霞敏、陆颀慧、XX、赵毅君、张争申请获取的信息已在浦东规土局官方网站上主动公开,遂依据《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告知了其获取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并提供了查询网站的网址,被诉告知并无不当。浦东规土局在收到王霞敏、陆颀慧、XX、赵毅君、张争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告知并送达,程序合法。王霞敏、陆颀慧、XX、赵毅君、张争认为浦东规土局提供的“一书四方案”未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浦东规土局也在庭审中阐明上海市人民政府系以“批复”形式审核批准,王霞敏、陆颀慧、XX、赵毅君、张争可另行向具有公开职责的行政机关申请。故王霞敏、陆颀慧、XX、赵毅君、张争请求确认被诉告知违法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全部驳回。原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驳回王霞敏、陆颀慧、XX、赵毅君、张争的诉讼请求。判决后,王霞敏、陆颀慧、XX、赵毅君、张争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上诉于本院,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被上诉人浦东规土局具有受理和处理向其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权和职责。《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本案中,被上诉人收到上诉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经审查发现,被上诉人已在浦东规土局官方网站上主动公开上诉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其据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作出被诉告知,告知上诉人要求获取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并提供了查询网站的网址,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行政机关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本案中,被上诉人2016年11月28日收到上诉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审查后其于同年12月8日向上诉人发出被诉告知,程序合法。综上,上诉人王霞敏、陆颀慧、XX、赵毅君、张争的上诉请求缺乏相应的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王霞敏、陆颀慧、XX、赵毅君、张争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王霞敏、陆颀慧、XX、赵毅君、张争负担(已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周瑶华审判员  侯 俊审判员  陈根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天翔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