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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6执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吴加平与邹意、谢模成、杨凤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加平,谢模成,邹意,杨凤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6执918号申请执行人:吴加平,男,汉族,1984年9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被执行人:谢模成,男,汉族,1962年2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恩施市。被执行人:邹意,男,1992年8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杨凤美,女,汉族,1970年1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加平与被执行人邹意、谢模成、杨凤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刚审 判 员  李练祥代理审判员  陶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山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