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执3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立浩与曲贵鹏、张屏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立浩,曲贵鹏,张屏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3847号申请执行人:陈立浩,男,1987年4月7日生,汉族,无业,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曲贵鹏,男,1982年11月11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张屏屏,妇,1983年2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陈立浩与被执行人曲贵鹏、张屏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5日作出(2016)辽0281民初20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1353元及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经查控,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合议庭审查核实亦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商孟祥代理审判员 沙雪峰代理审判员 由金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晓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