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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执复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魏玉利与沛县金丝元纺织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沛县金丝元纺织有限公司,魏玉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执复83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沛县金丝元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杨屯镇杨屯村。法定代表人:贾庆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德顺,江苏竞自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江苏竞自由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魏玉利,男,1985年7月22日生,汉族,住沛县。复议申请人沛县金丝元纺织有限公司不服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322执异5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组成合议庭听证后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却未告知当事人合议庭成员变动情况即作出裁定,程序上严重违法,依法应当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沛县人民法院(2017)苏0322执异51号执行裁定;二、发回沛县人民法院重新审查。审判长  韩黎华审判员  孙 燕审判员  张演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