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1执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冯静、河北可耐特玻璃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静,河北可耐特玻璃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1执707号申请执行人:冯静,女,196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冀州区。被执行人:河北可耐特玻璃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郜东河,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作出的(2017)冀1181民初695号民事判决书,于二0一七年八月十一日向被执行人河北可耐特玻璃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河北可耐特玻璃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长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丁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