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1执3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3073黄建伟与周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建伟,周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3073号申请执行人:黄建伟,男,1963年10月16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执行人:周斌,男,1986年2月12日生,汉族,江苏省溧阳市人,住溧阳市。黄建伟申请执行周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481民初21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告周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建伟借款本金3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320元,合计595元,由被告周斌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30000元,诉讼费595元,延迟履行债务的双倍利息950.40元,合计31545.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斌履行了10000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7年8月9日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周斌于2017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黄建伟支付剩余本金20000元及诉讼费、利息。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因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了新的执行和解协议,而要求撤销本案执行申请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在执行时效期限内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苏0481执307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福岭审判员 金 震审判员 丁文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游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