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执3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浦江县鑫丰源塑料有限公司、义乌市龙杰工艺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浦江县鑫丰源塑料有限公司,义乌市龙杰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3192号申请执行人浦江县鑫丰源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白马镇新光路96号。法定代表人黄祖明。被执行人义乌市龙杰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上溪镇信达路88号。法定代表人龚永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浦江县鑫丰源塑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义乌市龙杰工艺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处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782执319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虞啸安执 行 员 黄 楠执 行 员 石丽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潘振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