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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4执5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吕玲笑、任刚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玲笑,任刚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4执5179号申请执行人:吕玲笑,女,197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任刚武,男,197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玲笑与被执行人任刚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的(2016)浙0784民初61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任刚武的存款31207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林享享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军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