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民终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新疆玄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阿拉尔恒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疆玄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阿拉尔恒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民终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玄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马春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勇,新疆金百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婧,新疆金百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阿拉尔恒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法定代表人:王永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洪才,新疆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新疆玄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玄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阿拉尔恒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5)阿中民一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关于工程质量,涉案工程在五方验收过程中,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在主体工程验收意见表中仅签字未盖章,二审中玄朗公司提交新证据即监理单位于2017年6月19日出具的证明载明:”由本公司监理的库车县联通大厦项目,于2015年6月4日进行主体五方验收,在验收过程中存在较多问题(详见库车县质检站出具的质量整改通知书),至今未出方案处理,项目未通过验收”。库车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2015年6月4日出具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整改(停工)通知书载明”质量:构造柱软连接不到位,砼剪力墙接缝处错台。走廊低窗构造柱间距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地下室外墙剪力墙多处竖向裂缝,五层一处后砌外墙墙长大于4米未设构造柱。安全:楼层临边、洞口、楼梯临边防护不到位,现场临时用电不规范,乱拉乱接,物料提升机未检测,无防护棚门,安全装置不齐全”。上述证据表明,工程在2015年6月4日验收中,确实存在需要整改的问题故未通过验收。因此,相关工程质量问题是否经过整改应予查明。关于已付工程款。玄朗公司二审中提交的部分付款凭证虽为复印件,但二审中提交的2015年7月10日双方签订的《约定事项》及一审提交的2015年7月10日库车县联通大厦工程款项支取情况可以相互对应,故需进一步查明已付工程款事实。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5)阿中民一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玄朗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1626.28元,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 有 鹏审 判 员 买买提外力审 判 员 陈 建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斯 琴书 记 员 茜仁 娜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