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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民初2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付连贞与东营鹏杰色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连贞,东营鹏杰色织有限公司,东营市阳光职业介绍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2612号原告:付连贞,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红,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营鹏杰色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德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法腾,山东汇研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东营市阳光职业介绍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东三路237号金石国际大厦。法定代表人:原旭,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卿,女,197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东营市阳光职业介绍有限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玲,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付连贞与被告东营鹏杰色织有限公司、第三人东营市阳光职业介绍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连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付连贞负担。审 判 长  张玉英人民陪审员  李连胜人民陪审员  闫 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明国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