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3民初4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许某与唐怀超、唐祖杰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罗某,唐祖杰,李恒书,唐怀超,叶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4315号原告:许某,男,2001年9月2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法定代理人:许其智,男,1964年2月2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法定代理人:杨大玉,女,1965年6月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志均,重庆市荣昌区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某,男,2001年3月1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法定代理人:谢廷香,女,1968年6月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法定代理人:罗兵,男,1966年2月2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被告:唐祖杰,男,1998年4月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被告:李恒书,女,成年人,住重庆市荣昌区。被告:唐怀超,男,1972年10月29日生,住重庆市荣昌区。被告:叶某,男,2001年5月2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法定代理人:邓学辉,女,1977年12月18日生,汉族,重庆市荣昌区。法定代理人:叶兆军,男,1977年11月25日生,汉族,重庆市荣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罗某、唐祖杰、李恒书、唐怀超、叶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某撤回对被告罗某、唐祖杰、李恒书、唐怀超、叶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2元,减半收取计36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判员 邬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易江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