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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执1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史彩强与湖南双金置业有限公司、湖南猎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彩强,湖南双金置业有限公司,湖南猎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北方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建宏,吴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执1287号申请执行人史彩强,男,汉族,1974年4月6日出生,住长沙市雨花区。被执行人湖南双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822号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外教楼二楼。法定代表人胡军佑。被执行人湖南猎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822号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涉外华远外教楼二楼。法定代表人张剑波。被执行人北京北方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东辛房街88号3-118室。被执行人陈建宏,男,汉族,1971年3月12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被执行人吴松,男,汉族,1983年12月5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史彩强与湖南双金置业有限公司、湖南猎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北方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建宏、吴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民初58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史彩强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在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有关联案件,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执行的(2016)湘01民初582号民事判决即史彩强与湖南双金置业有限公司、湖南猎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北方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建宏、吴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到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曦审判员 戴 晖审判员 彭京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谭智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