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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刑初1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文俊杰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俊杰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4刑初1028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文俊杰,男,1987年9月16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汉族,初中文化,A),家住香港特别行政区,暂住本市福田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6日被抓获,当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6月28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辩护人卢美茜,广东耀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诉〔2017〕13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俊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后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分别指派检察员钟建军、孟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俊杰及其辩护人卢美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6日0时47分许,被告人文俊杰饮酒后驾驶粤Z×××××港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本市福田区福强路体育公园南门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对被告人文俊杰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4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文俊杰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9.44mg/100ml。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以下证据:被告人身份材料、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抽血登记表、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涉案车辆登记资料、驾驶证查询信息、吹气酒精测试结果、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告人文俊杰的供述和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执法现场录像。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文俊杰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如符合条件可适用缓刑。被告人文俊杰当庭承认控罪,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其他伤害;被告人无不良记录;被告人认罪、悔罪;被告人系家庭唯一经济支柱,家有幼儿需要照顾。望对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文俊杰犯危险驾驶罪的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文俊杰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认罪、悔罪,系初犯,可从轻处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文俊杰适用缓刑。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文俊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敏人民陪审员  欧献根人民陪审员  徐鲁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翁雅玲速 录 员  余晓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1)犯罪情节较轻;(1)有悔罪表现;(1)没有再犯罪的危险;(1)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