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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柳州市生辉动力配件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柳州市生辉动力配件厂,杨月珍,龙春明,魏琼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执101号申请执行人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桂中大道*号龙城世家*栋。法定代表人李雄,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柳州市生辉动力配件厂,住所地柳州市南环路东面收费站进200米。法定代表人杨月珍。被执行人杨月珍,女,1955年3月5日生,住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龙春明,男,1971年4月5日生,汉族,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魏琼芳,女,1971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行的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柳州市生辉动力配件厂、杨月珍、龙春明、魏琼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执行工作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5日作出的(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1538号民事判决书由本院执行。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飞宇审判员  陶世聪审判员  银邵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余海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