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执1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海振等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振,唐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1834号申请执行人:王海振,男,1976年6月1日出生,汉族,职员,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被执行人:唐智,男,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王海振申请执行唐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142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海振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唐智偿还欠款5000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唐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唐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海振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唐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王海振申请执行的欠款50000元及逾期利息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唐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海振发现被执行人唐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申家杰审判员 焦 岗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佳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