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21民初1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谭金泉诉被告赵康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金泉,赵康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21民初1660号原告谭金泉,男,。被告赵康宇,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谭金泉诉被告赵康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金泉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赵康宇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金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金泉撤回对被告赵康宇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谭金泉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张声炼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文慧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