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2民初3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宗乐与杜成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乐,杜成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2民初3555号原告宗乐,男,195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被告杜成远,男,199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宗乐诉被告杜成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宗乐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宗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宗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3元,由原告宗乐负担。审判员 夏千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