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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2民初3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宗乐与杜成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乐,杜成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2民初3555号原告宗乐,男,195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被告杜成远,男,199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宗乐诉被告杜成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宗乐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宗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宗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3元,由原告宗乐负担。审判员  夏千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