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3执恢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丽花、王吉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花,王吉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3执恢268号申请执行人:张丽花,女,1967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执行人:王吉利,男,1971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庆云县。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的(2014)庆民初字第10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庆民初字第10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献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文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