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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2民初2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绵绵与武其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绵绵,武其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2132号原告:李绵绵,女,1990年5月22日生,汉族,住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佩,温县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武其世,男,1972年6月12日生,汉族,住沁阳市。原告李绵绵与被告武其世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李绵绵于2017年8月1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武其世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绵绵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绵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绵绵负担。审判员  韩丹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闫 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