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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11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江西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佳、陈月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佳,陈月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11民初205号原告:江西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鹏,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裁委托代理人:陈俊红。被告:陈佳。被告:陈月潮。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佳、陈月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主动至法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26元,由原告江西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建国人民陪审员  张晓华人民陪审员  程晓霓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袁 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