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11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江西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佳、陈月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佳,陈月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11民初205号原告:江西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鹏,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裁委托代理人:陈俊红。被告:陈佳。被告:陈月潮。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佳、陈月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主动至法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26元,由原告江西第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建国人民陪审员 张晓华人民陪审员 程晓霓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袁 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