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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02执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范华云、祝国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华云,祝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02执259号申请执行人范华云,女,196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鹰潭市月湖区。被执行人祝国强,男,1959年12月21日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鹰潭市月湖区。关于申请执行人范华云与被执行人祝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赣0602民初1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祝国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范华云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祝国强偿还借款本金156500元及利息37560元(2017年1月22日之后的利息以156500元为���金,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4181元。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费287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祝国强的工资账号,经查明,被执行人祝国强此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范华云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祝国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602民初1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芹审判员 李丽琴审判员 余腾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礼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