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5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重庆千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贵州真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千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贵州真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5009号原告:重庆千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剑山路89号附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MA5U3LU91Q。法定代表人:戴胜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桐,男,生于1993年11月01日,汉族,公司员工,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贵州真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溪大道北段168号帝豪名都B栋1单元24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3220921716。法定代表人:陈奇,总经理。原告重庆千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真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重庆千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重庆千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千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17元,由原告重庆千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周会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