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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7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杨玉盘与张武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盘,张武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7572号原告:杨玉盘,女,汉族,1958年1月1日生,住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飞,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弯弯,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武水,男,1955年7月2日生,汉族,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玉盘与被告张武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玉盘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毛光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雪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