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7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杨玉盘与张武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盘,张武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7572号原告:杨玉盘,女,汉族,1958年1月1日生,住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飞,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弯弯,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武水,男,1955年7月2日生,汉族,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玉盘与被告张武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玉盘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毛光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雪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