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执监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国芬执行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通 知 书(2017)苏执监238号张国芬:你向本院来信反映,在李旺春申请执行葛勇一案中,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盐都法院)长期未将已司法拍卖成交的房产交付给你,请求本院监督。本院依法立案监督。本院查明,在李旺春申请执行葛勇一案中,盐都法院于2015年2月2日对盐城市亭湖区房产及室内装潢物品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变卖。变卖公告载明:“权利限制情况:1、按现状拍卖;2、本院对该房屋的拍卖不负责腾空,交付。”2015年2月3日,盐都法院作出变卖成交确认书载明:“本院对变卖标的物不负责交付(接),买受人自行提取变卖标的物。”你在该确认书上签字确认。2015年2月13日,盐都法院与张国芬的笔录中载明:“我是自愿按该房地产现状竞买的,我不要求盐都区人民法院交付(接)房地产,盐都区人民法院不负责该房地产的交付(接),一切风险、后果均由我自己承担,与盐都区人民法院无关”,你在笔录上签字。另查明,你已经办理涉案房产权属变更登记。本院认为,盐都法院在变卖涉案房产时,已在变卖公告中明确载明法院不负责交付案涉房产,你在竞买时应当知道该情况。在变卖成交后,你也多次明确表示不要求盐都法院交付房产,一切风险、后果由你自己承担。故你现在要求盐都法院交付房产没有法律依据,你的申诉请求应予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