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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4执4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学松、何建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松,何建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4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学松,男,1968年9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何建仁,男,1957年11月出生,汉族。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学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何建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标的为30000元。执行中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4民初3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茂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