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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22破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贺律、霍春生强制清算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贺律,霍春生,章智群,朱沪新,王钦,沈璐,郜俊,蔡笑峰,刘莹,邵玉燕,王蕾,曹洁星,黄山五福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22破申3号申请人:贺律,男,197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申请人:霍春生,男,198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申请人:章智群,男,196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申请人:朱沪新,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申请人:王钦,男,198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巿北塘区。申请人:沈璐,女,198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申请人:郜俊,男,198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申请人:蔡笑峰,男,198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巿浦东新区。申请人:刘莹,女,198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巿南岗区。申请人:邵玉燕,女,198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申请人:王蕾,女,198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巿道外区。申请人:曹洁星,男,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以上十二位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磊,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十二位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黄山五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屯婺路商山段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2553278782H。法定代表人:孙永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思清,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项婧玲,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2017年7月11日,贺律等十二人以其劳动报酬1525157.17元(不含利息)经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对黄山五福置业有限公司强制执行后未能清偿为由向本院申请对黄山五福置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通知债务人黄山五福置业有限公司后,黄山五福置业有限公司在异议期内向本院提出异议称,目前公司资产大于负债并已恢复施工,且在采取措施扭转经营困难,得到市政府支持并取得实质性进展,暂不具备破产事由,请人民法院对其申请不予受理。本院查明:贺律等十二人与黄山五福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系列案件,经劳动仲裁、民事一、二审审理终结后,其十二人向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12月19日,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以未能查出黄山五福置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裁定终结系列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2月27日,十二位申请人曾向本院申请对五福公司破产清算,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裁定不予受理,后十二位申请人不服本院一审裁定,上诉至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查后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17年5月30日,黄山五福置业有限公司与绿城房地产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就主要项目代建管理达成意向。本院认为:贺律等十二位申请人在首次申请的终审裁定作出后不足两个月即再次向本院申请对黄山五福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现并无证据证明黄山五福置业有限公司存在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的重大事项,且黄山五福置业有限公司亦在积极争取政府支持进行融资重组,并有初步进展,公司经营具有重大改善可能,暂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所规定的破产情形,对申请人的破产清算申请不予受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贺律、霍春生、章智群、朱沪新、王钦、沈璐、郜俊、蔡笑峰、刘莹、邵玉燕、王蕾、曹洁星的申请,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两份,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郑文英审判员  严毅斌审判员  吴 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