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终9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驿经开区支行、廖祚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驿经开区支行,廖祚芳,王秀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97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驿经开区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办事处公园路一段11号。负责人:陈祖超,行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廖祚芳,男,196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秀珍,女,197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上诉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驿经开区支行因与被上诉人廖祚芳、王秀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6)川0112民初45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驿经开区支行以王秀珍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驿经开区支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驿经开区支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驿经开区支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冠男审判员 王晓川审判员 任文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廖颖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