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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8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4-18

案件名称

陈商军与胡瑞杰、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商军,胡瑞杰,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8871号原告陈商军,男,197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胡瑞杰,男,198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西路东段路北(瑞濮花园)负责人张士亮,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高阳,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商军与被告胡瑞杰、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9月1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商军撤回对被告胡瑞杰、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 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滑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