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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81执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覃凤萍、韦荣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凤萍,韦荣辉,韦罗巧,广西伟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81执498号申请执行人:覃凤萍���女,委托代理人:韦汉国。被执行人:韦荣辉,男,被执行人:韦罗巧,女,被执行人:广西伟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韦荣辉。申请执行人覃凤萍与被执行人韦荣辉、韦罗巧、广西伟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6)桂1281民初19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截止2016年10月15日,被执行人韦荣辉、韦罗巧、广西伟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履行的义务为:于2017年1月1日之前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本息共计100000元、案件受理费1382元,合计101382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韦荣辉、韦罗巧、广西伟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个执行案件。在本院(2017)桂1281执447号案件中,已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广西伟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分支机构广西伟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象州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399023.01元。经征询申请人覃凤萍的意见,其自愿放弃被执行人因迟延履行所产生的债务利息。现本院已从上述扣划款中分配给申请执行人覃凤萍101382元(含案款100000元,案件诉讼费1382元),并提取了本案执行费1420.73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韦荣辉、韦罗巧、广西伟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完全履行了调解书确认的义务,本案已依法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81民初19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石 晓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韦文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