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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民初2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西支行与被告郝建勋、陆婷婷、郝建功、刘彩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西支行,郝建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2185号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西支行,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主要负责人王剑,系该支行行长。被告郝建勋,男,198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孤山镇。被告陆婷婷,女,198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绥德县名州镇。被告郝建功,男,197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孤山镇。被告刘彩霞,女,1980年1月7��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孤山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西支行与被告郝建勋、陆婷婷、郝建功、刘彩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立案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闫含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