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428民初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与曹国珠、程凑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曹国珠,程凑妹,曹米,曹小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8民初87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住所地江西省都昌县都昌镇东风大道368号。负责人:欧阳俊,该行行长。被告:曹国珠,男,汉族,1955年4月8日生,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都昌县。被告:程凑妹,女,汉族,1963年10月4日生,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都昌县。被告:曹米女,女,汉族,1963年7月7日生,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都昌县。被告:曹小平,男,汉族,1977年1月28日生,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都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诉被告曹国珠、程凑妹、曹米女、曹小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8.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刘玉林代理审判员  曹华斌人民陪审员  曹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树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