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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7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万某某与吴某1吴某2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某,吴某1,吴某2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7437号原告:万某某,女,195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吴某1,女,198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吴某2,男,198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万某某与被告吴某1、吴某2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万某某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万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某某撤诉。审判员  杨文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郁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