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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4民初3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启滔、金爱霞等与许陈星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启滔,金爱霞,李开冬,李苗苗,许陈星,厉秀谦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4民初3907号原告:李启滔,男,195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原告:金爱霞,女,196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原告:李开冬,男,198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原告:李苗苗,女,199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四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衍良,永嘉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陈星,男,196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第三人:厉秀谦,男,197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原告李启滔、金爱霞、李开冬、李苗苗与被告许陈星、第三人厉秀谦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李启滔、金爱霞、李开冬、李苗苗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这属于原告行使处分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启滔、金爱霞、李开冬、李苗苗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启滔、金爱霞、李开冬、李苗苗负担。审判员  陈海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燎铖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