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1刑初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高孔岭、张峰抢劫、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孔岭,张峰,张玉印,张凯恒,马绍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1刑初762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孔岭,曾用名高月,男,199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新郑市。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6日被新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2013年5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13日被新郑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22日被新郑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4年4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2日被巩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6年12月21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1日被逮捕。被告人张峰,男,199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荥阳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5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1日被逮捕。被告人张玉印,男,199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巩义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4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1日被逮捕。被告人张凯恒,曾用名张龙飞,男,198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巩义分公司业务员,住河南省巩义市。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2月25日被单处罚金1200元;因犯抢夺罪于2008年1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29日被荥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5年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5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1日被逮捕。被告人马绍辉,曾用名马辉,男,198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巩义分公司业务员,住巩义市。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6月9日被单处罚金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29日被荥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4年1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5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1日被逮捕。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以巩检公诉刑诉〔2017〕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孔岭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告人张峰、张玉印、张凯恒、马绍辉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新、助理检察员贺晓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孔岭、张峰、张玉印、张凯恒、马绍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8月28日,被告人高孔岭至郑州市中原区须水镇须水村6队被害人刘某2家中,实施盗窃时被被害人刘某2发现,被告人高孔岭持刀威胁刘某2,抢走现金180余元、钻戒一枚。经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钻戒价值3900元。2.2016年12月5日凌晨,被告人高孔岭伙同被告人张峰经预谋后,驾车至巩义市小关镇口头村被害人武某家中实施盗窃,被告人张峰驾车在路边等候,被告人高孔岭从二楼窗户进入被害人武某家中后,持刀抢走金佛弥勒佛吊坠一枚,现金200余元。经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的黄金弥勒佛吊坠价值1120元。经巩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武某的损伤为因外伤致体表创口长1.2cm、体表皮肤挫伤面积18cm2,已构成轻微伤。3.2015年2月18日晚上,被告人高孔岭伙同被告人张玉印经预谋后,至郑州市中原区西三环西湖花园南院12号楼1单元1楼东户郭某家,趁其家中无人之际,盗走两瓶52度茅台酒、两瓶52度五粮液,两瓶剑南春、两瓶金剑南春、十二瓶进口红酒、一个纯银杯、一个LV牌男士腰带、一个品真阁牌男士手包、一条带一个钻石吊坠的银项链、一对珍珠耳环、一条蓝色桃心形项链、20000元现金、两条玉溪香烟、两幅画。经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两条玉溪牌香烟价值410元。4.2015年1月28日下午,被告人高孔岭伙同被告人张玉印经预谋后,至郑州火车站西广场旁铁路职工宿舍被害人孙某家,趁其家中无人之际,由张玉印在外放风,高孔岭进入其家中盗走钻戒一枚、金镯子一个、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玉镯一对、三星牌手机一部。5.2015年11月19日,被告人高孔岭伙同被告人马绍辉、被告人张凯恒经预谋后,至巩义市新中镇老井沟村被害人李某家,趁其家中无人之际,由高孔岭在外放风,马绍辉、张凯恒进入其家中盗走现金3105元钱。6.2015年12月23日,被告人高孔岭伙同被告人张凯恒经预谋后,至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赵庄西区被害人张某1家,趁其家中无人之际,盗走金项链一条、黄金吊坠一个、苹果4手机一部。经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黄金项链价值6200元,被盗的黄金吊坠价值1240元。7.2015年12月22日上午,被告人高孔岭伙同被告人张凯恒经预谋后,至河南省开封市杞县柿园乡葛寨村被害人于某家,趁其家中无人之际,由高孔岭在外放风,张凯恒进入其家中盗走现金6500元。8.2014年9月9日晚,被告人高孔岭至荥阳市万山北路制衣厂家属院一号楼三单元对面被害人李某家储藏室内,将一辆凯西欧牌电动车盗走。经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凯西欧电动车价值720元。9.2014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高孔岭至巩义市米河镇高庙村刘寨44号被害人张某2家,趁其家中无人之际,盗走一台电脑主机、两条金项链、一个观音玉坠。经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一条带圆坠黄金项链价值3683元,被盗的另一条黄金项链价值2088元。10.2016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高孔岭至郑州须水镇后仓村被害人宋某租住的房屋内,趁其家中无人之际,盗走现金200余元。11.2016年2月22日下午,被告人高孔岭至巩义市紫荆路街道办新沟村3队被害人白某家,盗走一套第四套人民币纪念币、一个金福吊坠。经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黄金吊坠价值1138元。12.2016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高孔岭至郑州市中原区须水镇北港小区高层南楼一单元一楼东户被害人林某家,趁其家中无人之际,盗走一部笔记本电脑、一部平板电脑、一部苹果4手机。13.2016年3月12日下午,被告人高孔岭至巩义市站街镇驻驾河3组被害人刘某3家,趁其家中无人之际,盗走一盒芙蓉王香烟,一盒红旗渠香烟。14.2016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高孔岭至河南省荥阳市乔楼镇东郭村老宫咀015号被害人马某1家,趁其家中无人之际实施盗窃,未盗得物品。15.2016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高孔岭至巩义市站街镇驻驾河村三义沟57号被害人许某家,趁其家中无人之际,盗走焊机铜线、一个皮箱、一个黄金吊坠,一个银牌,一个银锁。经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黄金吊坠价值1744元。16.2016年4月2日上午,被告人高孔岭窜至巩义市米河镇高庙村4队被害人马某2家,趁其家中无人之际,盗走1200元现金、三个女式提包。17.2016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高孔岭至郑州市中原区石佛乡百炉屯大队黄庄被害人勾某家,趁其家中无人之际,盗走一个弥勒佛金坠、一对金耳环、200多元现金。经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黄金弥勒佛吊坠价值1056元,被盗黄金耳环价值2016元。18.2016年7月20日上午,被告人高孔岭至巩义市大峪沟镇玉皇庙村竹杆园19号被害人张某3家,趁其家中无人之际,盗走现金15000元。19.2016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高孔岭至巩义市小关镇口头村12队被害人郑某家,趁其家中无人之际,盗走两套千仞岗衣服,五条黄金叶烟,五条帝豪烟,五条云烟,黄金手镯、黄金项链、黄金戒指、黄金耳坠各一个,两个玉镯,三十条毛巾被,二百条毛巾,紫砂壶一套,六个被子,四箱郎酒、绍兴酒,一个真皮背包,一套西服。20.2016年8、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高孔岭至巩义市竹林镇长寿山玫瑰园附近被害人郅某家,趁其家中无人之际实施盗窃,未盗得物品。21.2016年8、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高孔岭至巩义市竹林镇长寿山玫瑰园附近被害人王某1家,趁其家中无人之际盗窃现金三四十元。22.2016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高孔岭至巩义市小关镇口头村被害人余某家,趁其家中无人之际,盗走重庆银翔弯梁摩托车一辆。经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重庆银翔摩托车价值1400元。23.2016年11月5日,被告人高孔岭至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路西三环湖新园小区2号楼2单元5楼东户被害人王某2真家,趁其家中无人之际,盗走一个金吊坠、一个金戒指、一台笔记本电脑、一部步步高牌手机、一个玉佛。经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黄金吊坠价值2966元,被盗黄金戒指价值1011元。24.2016年11月16日,被告人高孔岭至郑州西三环晚晴山庄5号楼506被害人张某4家,趁其家中无人之际,盗走一个带盒银手镯、一个银项链。25.2016年11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高孔岭至巩义市小关镇口头村谷山2号被害人赵某家,趁其家中无人之际,盗走三个玉石观音、一个玉石枕头。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到案经过、报案材料、发票、银行卡信息及交易明细、购车小票、协议书及谅解书等,证人刘某1、范某的证言,被害人武某、郭某、孙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高孔岭、张峰、张玉印、张凯恒、马绍辉的供述与辩解,河南省巩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高孔岭已构成抢劫罪、盗窃罪,被告人张峰、张玉印、张凯恒、马绍辉已构成盗窃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高孔岭自愿认罪,辩称在河南省开封市杞县柿园乡葛寨村被害人于某家盗窃了1000多元。被告人张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被告人张玉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被告人张凯恒自愿认罪,辩称在河南省开封市杞县柿园乡葛寨村被害人于某家盗窃了1500元。被告人马绍辉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6年8月28日,被告人高孔岭至郑州市中原区须水镇须水村6队被害人刘某2家中,实施盗窃时被被害人刘某2发现,被告人高孔岭持刀威胁刘某2,抢走现金180余元、钻戒一枚。经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钻戒价值3900元。2.2016年12月5日凌晨,被告人高孔岭伙同被告人张峰经预谋后,驾车至巩义市小关镇口头村被害人武某家中实施盗窃,被告人张峰驾车在路边等候,被告人高孔岭从二楼窗户进入被害人武某家中后,持刀抢走金佛弥勒佛吊坠一枚,现金200余元。经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的黄金弥勒佛吊坠价值1120元。经巩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武某的损伤为因外伤致体表创口长1.2cm、体表皮肤挫伤面积18cm2,已构成轻微伤。3.2015年2月18日晚上,被告人高孔岭伙同被告人张玉印经预谋后,至郑州市中原区西三环西湖花园南院12号楼1单元1楼东户郭某家,趁其家中无人之际,盗走两瓶52度茅台酒、两瓶52度五粮液,两瓶剑南春、两瓶金剑南春、十二瓶进口红酒、一个纯银杯、一个LV牌男士腰带、一个品真阁牌男士手包、一条带一个钻石吊坠的银项链、一对珍珠耳环、一条蓝色桃心形项链、20000元现金、两条玉溪香烟、两幅画。经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两条玉溪牌香烟价值410元。4.2015年1月28日下午,被告人高孔岭伙同被告人张玉印经预谋后,至郑州火车站西广场旁铁路职工宿舍被害人孙某家,趁其家中无人之际,盗走钻戒一枚、金镯子一个、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玉镯一对、三星牌手机一部。5.2015年11月19日,被告人高孔岭伙同被告人马绍辉、被告人张凯恒经预谋后,至巩义市新中镇老井沟村被害人李某家,趁其家中无人之际,由高孔岭在外放风,马绍辉、张凯恒进入其家中盗走现金3105元钱。案发后,马绍辉的亲属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已按协议一次性赔偿3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6.2015年12月23日,被告人高孔岭伙同被告人张凯恒经预谋后,至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赵庄西区被害人张某1家,趁其家中无人之际,盗走金项链一条、黄金吊坠一个、苹果4手机一部。经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黄金项链价值6200元,被盗的黄金吊坠价值1240元。7.2015年12月22日上午,被告人高孔岭伙同被告人张凯恒经预谋后,至河南省开封市杞县柿园乡葛寨村被害人于某家,趁其家中无人之际,由高孔岭在外放风,张凯恒进入其家中盗走现金1500元。8.2014年9月9日晚,被告人高孔岭至荥阳市万山北路制衣厂家属院一号楼三单元对面被害人李某家储藏室内,将一辆凯西欧牌电动车盗走。经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凯西欧电动车价值720元。9.2014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高孔岭至巩义市米河镇高庙村刘寨44号被害人张某2家,趁其家中无人之际,盗走一台电脑主机、两条金项链、一个观音玉坠。经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一条带圆坠黄金项链价值3683元,被盗的另一条黄金项链价值2088元。10.2016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高孔岭至郑州须水镇后仓村被害人宋某租住的房屋内,趁其家中无人之际,盗走现金200余元。11.2016年2月22日下午,被告人高孔岭至巩义市紫荆路街道办新沟村3队被害人白某家,盗走一套第四套人民币纪念币、一个金福吊坠。经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黄金吊坠价值1138元。12.2016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高孔岭至郑州市中原区须水镇北港小区高层南楼一单元一楼东户被害人林某家,趁其家中无人之际,盗走一部笔记本电脑、一部平板电脑、一部苹果4手机。13.2016年3月12日下午,被告人高孔岭至巩义市站街镇驻驾河3组被害人刘某3家,趁其家中无人之际,盗走一盒芙蓉王香烟,一盒红旗渠香烟。14.2016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高孔岭至河南省荥阳市乔楼镇东郭村老宫咀015号被害人马某1家,趁其家中无人之际实施盗窃,未盗得物品。15.2016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高孔岭至巩义市站街镇驻驾河村三义沟57号被害人许某家,趁其家中无人之际,盗走焊机铜线、一个皮箱、一个黄金吊坠,一个银牌,一个银锁。经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黄金吊坠价值1744元。16.2016年4月2日上午,被告人高孔岭窜至巩义市米河镇高庙村4队被害人马某2家,趁其家中无人之际,盗走1200元现金、三个女式提包。17.2016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高孔岭至郑州市中原区石佛乡百炉屯大队黄庄被害人勾某家,趁其家中无人之际,盗走一个弥勒佛金坠、一对金耳环、200多元现金。经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黄金弥勒佛吊坠价值1056元,被盗黄金耳环价值2016元。18.2016年7月20日上午,被告人高孔岭至巩义市大峪沟镇玉皇庙村竹杆园19号被害人张某3家,趁其家中无人之际,盗走现金15000元。19.2016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高孔岭至巩义市小关镇口头村12队被害人郑某家,趁其家中无人之际,盗走两套千仞岗衣服,五条黄金叶烟,五条帝豪烟,五条云烟,黄金手镯、黄金项链、黄金戒指、黄金耳坠各一个,两个玉镯,三十条毛巾被,二百条毛巾,紫砂壶一套,六个被子,四箱郎酒、绍兴酒,一个真皮背包,一套西服。20.2016年8、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高孔岭至巩义市竹林镇长寿山玫瑰园附近被害人郅某家,趁其家中无人之际实施盗窃,未盗得物品。21.2016年8、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高孔岭至巩义市竹林镇长寿山玫瑰园附近被害人王某1家,趁其家中无人之际盗窃现金30元。22.2016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高孔岭至巩义市小关镇口头村被害人余某家,趁其家中无人之际,盗走重庆银翔弯梁摩托车一辆。经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重庆银翔摩托车价值1400元。23.2016年11月5日,被告人高孔岭至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路西三环湖新园小区2号楼2单元5楼东户被害人王某2真家,趁其家中无人之际,盗走一个金吊坠、一个金戒指、一台笔记本电脑、一部步步高牌手机、一个玉佛。经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黄金吊坠价值2966元,被盗黄金戒指价值1011元。24.2016年11月16日,被告人高孔岭至郑州西三环晚晴山庄5号楼506被害人张某4家,趁其家中无人之际,盗走一个带盒银手镯、一个银项链。25.2016年11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高孔岭至巩义市小关镇口头村谷山2号被害人赵某家,趁其家中无人之际,盗走三个玉石观音、一个玉石枕头。另查明,被告人高孔岭因抢劫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盗窃的罪行,带领侦查人员对其他被告人的上班或居住地点进行指认,侦查人员据此将本案的其他被告人抓获。上述事实,有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明: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到案经过、报案材料、发票、银行卡信息及交易明细、购车小票、协议书及谅解书、情况说明;2.证人刘某1、范某的证言;3.被害人武某、郭某、孙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高孔岭、张峰、张玉印、张凯恒、马绍辉的供述与辩解;5.河南省巩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孔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高孔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结伙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张峰、张玉印、张凯恒、马绍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高孔岭犯抢劫罪,张峰、张玉印、马绍辉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高孔岭、张凯恒犯盗窃罪的部分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22日上午,高孔岭伙同张凯恒到被害人于某家中盗窃现金6500元,经查,高孔岭供述盗窃现金1000多元,张凯恒供述盗窃现金1500元,被告人的供述和被害人的陈述、证人的证言相互矛盾,不能排除盗窃的数额是1500元的合理怀疑,故该指控的犯罪数额不能成立,应于纠正,应认定该盗窃数额为1500元,高孔岭、张凯恒的该辩解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高孔岭、张凯恒、马绍辉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峰已经着手实行公诉机关指控的第2起犯罪,被告人高孔岭已经着手实行公诉机关指控的第14起、第20起犯罪,由于意志之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高孔岭因抢劫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的盗窃罪行,以自首论,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孔岭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绍辉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峰、张玉印、张凯恒、马绍辉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高孔岭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孔岭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二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监视居住折抵的刑期5日,即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2031年12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二、被告人张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5日起至2017年8月14日止;罚金已缴清)三、被告人张玉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4日起至2018年6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四、被告人张凯恒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5日起至2018年6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五、被告人马绍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5日起至2017年10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六、被抢劫、盗窃的财物或相应的价款,依法予以追缴,追回后返还被害人(详见应返还被害人物品清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长 张国正审判员 白金芳审判员 王少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银锑附:应返还被害人物品清单应返还被害人物品清单1.被害人刘某2现金180元、钻戒1枚(价值3900元)。2.被害人武某金佛弥勒佛吊坠一枚(价值1120元),现金200余元。3.被害人郭某两瓶52度茅台酒、两瓶52度五粮液,两瓶剑南春、两瓶金剑南春、十二瓶进口红酒、一个纯银杯、一个LV牌男士腰带、一个品真阁牌男士手包、一条带一个钻石吊坠的银项链、一对珍珠耳环、一条蓝色桃心形项链、20000元现金、两条玉溪香烟(价值410元)。4.被害人孙某钻戒一枚、金镯子一个、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玉镯一对、三星牌手机一部。5.被害人李某现金105元。6.被害人张某1金项链一条(价值6200元)、黄金吊坠一个(价值1240元)、苹果4手机一部。7.被害人于某现金1500元。8.被害人李某凯西欧牌电动车(价值720元)。9.被害人张某2一台电脑主机、两条金项链(价值3683元+2088元)、一个观音玉坠。10.被害人宋某现金200元。11.被害人白某一套第四套人民币纪念币、一个金福吊坠(价值1138元)。12.被害人林某一部笔记本电脑、一部平板电脑、一部苹果4手机。13.刘某3一盒芙蓉王香烟,一盒红旗渠香烟。14.被害人马某1,无。15.被害人许某焊机铜线、一个皮箱、一个黄金吊坠(价值1744元),一个银牌,一个银锁。16.被害人马某2的1200元现金、三个女式提包。17.被害人勾某一个弥勒佛金坠(价值1056元)、一对金耳环(价值2016元)、200元现金。18.被害人张某3现金15000元。19.被害人郑某两套千仞岗衣服,五条黄金叶烟,五条帝豪烟,五条云烟,黄金手镯、黄金项链、黄金戒指、黄金耳坠各一个,两个玉镯,三十条毛巾被,二百条毛巾,紫砂壶一套,六个被子,四箱郎酒、绍兴酒,一个真皮背包,一套西服。20.被害人郅某,无。21.被害人王某1现金30元。22.被害人余某重庆银翔弯梁摩托车一辆(价值1400元)。23.被害人王某2一个金吊坠(价值2966元)、一个金戒指(价值1011元)、一台笔记本电脑、一部步步高牌手机、一个玉佛。24.2被害人张某4一个带盒银手镯、一个银项链。25.被害人赵某三个玉石观音、一个玉石枕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