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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民初4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王海龙与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龙,XX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4621号原告:王海龙,男,198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XX,男,199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龙与被告XX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王海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王海龙负担。审 判 长  刘秀英审 判 员  李艳丽人民陪审员  刘喜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于春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