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民初4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王海龙与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龙,XX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4621号原告:王海龙,男,198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XX,男,199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龙与被告XX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王海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王海龙负担。审 判 长 刘秀英审 判 员 李艳丽人民陪审员 刘喜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于春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