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执保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安平县铜灵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安平县铜灵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安平县晟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安平县新通金属丝网厂,刘海华,马文艳,王兵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执保237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住所地:衡水市胜利路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809802550C。负责人:张恩杰,该分行行长。被申请人:安平县铜灵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东黄城乡路庄村村东南500米处。组织机构代码:779199585。法定代表人:刘海华,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安平县晟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黄城村西店子头东北。组织机构代码:559098440。法定代表人:孙福攒,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安平县新通金属丝网厂。住所地:安平县南环县前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63449623。负责人:崔跃静,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刘海华,男,198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被申请人:马文艳,女,198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被申请人:王兵权,男,197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与被申请人安平县铜灵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安平县晟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安平县新通金属丝网厂、刘海华、马文艳、王兵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20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函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安平县铜灵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安平县晟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安平县新通金属丝网厂、刘海华、马文艳、王兵权的银行存款12000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负担。冻结期间为一年,从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效力消灭,如需延长保全期限,申请人须在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十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占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