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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32民初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越某与吴某、穆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越某,吴某,穆某,张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永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32民初269号原告:越某,男,汉族。被告:吴某,男,汉族。被告:穆某,女,汉族,系被告吴某妻子。被告:张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越某诉被告吴某、穆某、张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为由,自愿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越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9元,由原告越某承担。审判员  王静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穆金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