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4民初1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吴名成与谭光红、吴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名成,谭光红,吴春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4民初1748号原告:吴名成,男,汉族,1970年5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燕,四川金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光红,男,汉族,1975年8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吴春霞,女,汉族,1978年12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系被告谭光红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名成与被告谭光红、吴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名成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名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吴名成负担。审判员 刘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向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