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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4民初1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吴名成与谭光红、吴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名成,谭光红,吴春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4民初1748号原告:吴名成,男,汉族,1970年5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燕,四川金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光红,男,汉族,1975年8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吴春霞,女,汉族,1978年12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系被告谭光红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名成与被告谭光红、吴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名成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名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吴名成负担。审判员  刘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向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