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民终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徐建军、李金安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建军,李金安,徐园章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民终7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建军,男,198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金安,男,197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委托代理人:毕雪平,江西湖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徐园章,男,1975年3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上诉人徐建军因与被上诉人李金安、原审第三人徐园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2016)赣1128民初29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2016)赣1128民初292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徐建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赖 晓审判员 李少琴审判员 徐志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戴诗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